2007年10月14日 星期日

《紐約客》/白先勇

第一次讀白先勇的小說,拿到書概略翻一遍之後,感覺還不錯;讀畢之後,想法也是一樣:「不錯」,但沒有太震撼的篇章出現。作者的文字清淡流暢,卻又不失典雅與該有的修飾,讀起來很舒服。

這本短篇集似乎可以再細分成三個部分:前兩篇是講中國人流落的異鄉的謫仙,中兩篇也有謫仙成分,但加重了政治議題,後兩篇講同性戀。關於作品本身的解讀,導讀跟附錄都已經作了很詳細的解釋,此處我不想再重覆,只想提一些關於文章詮釋的看法,還有一些自己簡陋的發想。

讀了附錄二之後我有一種感覺:評論者的解析真的是作者原本心中想呈現的嗎?記得以前看過一個笑話,某一位作品有被選入國文課本的作者翻看高中聯考國文文意測驗的題目,說:「我原本並沒有那個意思啊!」也就是說那文意的解讀是出題者強加進去的。一篇文學作品落到讀者手中,解讀權似乎就變成讀者的,這不正是「作者之死」的論調乎?不過當看到評論者滔滔不絕地解析許多論調時,心中還是有一種不安的斷層感,覺得「作者似乎沒有要說這麼多」或者是「這似乎不是作者原本的意思而是其他的意思」。

這情況好像不是只發生在文學,哲學也是一樣。記得以前在讀老子解義的時候,發現老子的注釋者是相當多的,好像有王弼、河上公……等人。而作者部分採用了注釋家的說法,部分則提出「自己認為應該是老子的見解」,雖然作者再三強調那就是老子原本要表達的意思,但不曉得為什麼,我怎麼看就是覺得不像,那應該已經是作者的「新老子論」。(但我不能否認,這新老子論說得還滿漂亮的,作者哲學素養不錯)

哲學領域中有一支叫做「文學哲學」(philosophy of literature),通常被理解成三種涵義:1)把文學放在哲學系統下來討論;2)把哲學跟文學拆開看成獨立的活動,討論其相互關係;3)探索與分析、評價文學中的哲學問題。在第三種脈絡之下,文學與哲學被視為是具有不同的表達形式卻有相同的內容:都想呈現某種思想,只不過哲學用論證表達,文學用詩歌、散文或小說、戲劇表達。毫無疑問地,哲學家是有確定的理論要陳述的,他本身用字隱晦不清或難解是另一回事,但我們都知道當笛卡兒在陳述實體二元論時,他心中對於這整個概念有很確定的理解,讀過他的作品的讀者也都能取得一致共識:我們知道實體二元論想要表達什麼,不會因為讀者不同而產生各種分歧的解釋。就我的感覺,如果是在這種脈絡下來理解文學,也就是說文學家是透過文學形式來表達思想,那麼在文學家寫出作品時,對於這部作品想要表達的涵義,腦中必定有確定、「就是那樣子」(我想不出更好的形容)的想法,或許因為文學表達形式會造成分歧的解讀,但不會因為讀者的分歧解讀作者就失去自己,因而「死亡」。問題變成:在文學之中要怎麼確定地抓住作者真正想表達的?

講到最後似乎離題了,只是讀完這本《紐約客》讓我想起以前大學在上台灣文學課的時候,大家紛紛各抒己見討論文學作品的題旨,每人想法都不一樣。或許這就是文學,與哲學決定性的不同。

也讓我想到,好久沒跟那個老師聯絡了,她對我超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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